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09123137。
法定代表人陈益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幢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2438E。
法定代表人邱达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孟铭原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