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益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帅。
被执行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科技工业园崛起路1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京朋。
被执行人:李京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53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材料款19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京朋名下的以下财产: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户房屋;二、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户房屋;三、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东户房屋;四、车牌号码为鲁C6××××、鲁C0××××、鲁CD××××、鲁CD××××的车辆。但上述房屋处于轮候查封、有抵押状态,上述车辆处于未扣押状态,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京朋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010301号房屋,但上述房屋为签约备案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0848.5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0538.52元、按比例收取部分执行费310元。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5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