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菁瑞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菁瑞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10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菁瑞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镇后东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302821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现强,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0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北菁瑞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未计算);负担本案受理费900元;另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000元。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网银、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系统。2020年9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110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