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菁瑞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鹿泉区李村镇后东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30282118N。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现强,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菁瑞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