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民初1628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八大村九社。
经营者:黄岩,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吉林省鑫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宝雍阁.金色橄榄城长青地块二A组团第11幢3单元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盛世博,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吉林省鑫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以被告吉林省鑫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于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