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解放中路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