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319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解放中路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5年11月20日。
被告:***,男,生于1988年5月23日。
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计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