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与延边兴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827号
原告: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与大马路交汇处金都广场[幢]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闫莉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刚,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路10-13号(一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1元,减半收取计2756元,由原告吉林省海曼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今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微
书 记 员 许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