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与翼城县南唐乡西下坪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22民初651号

原告: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交通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50年7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翼城县唐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翼城县南唐乡西下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翼城县南唐乡西下坪村。

法定代表人:段回金,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与被告翼城县南唐乡西下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下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计3706元,由原告翼城惠通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