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46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根。
原告***诉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同年5月26日,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