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940号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二层S区214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忠,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宇,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根。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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