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晟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962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300号3幢128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晟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2023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