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7400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地区楼梓庄中心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浩。
被告:北京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东路30号院1号楼6层3单元611-2。
法定代表人:杨正春。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
被告: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东方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苑志强。
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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