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常志国与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泰安北控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057号
原告:常志国,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地区楼梓庄中心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勇,经理。
被告:泰安北控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胜,董事长。
原告常志国与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泰安北控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常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志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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