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常志国与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泰安北控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016号
原告:常志国,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地区楼梓庄中心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勇,任经理。
被告:泰安北控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岱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胜,任董事长。
原告常志国与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泰安北控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志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梁萍
书记员陈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