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财保146号
申请人: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丁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AB8M7M。
法定代表人:易淑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保全,收集提供证据,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2191XR。
法定代表人:张贵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50万元。(①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岳家嘴支行;账号:17×××45;②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13;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账号:42×××29)。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德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