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2688号
原告: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淑萍。
原告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13.5元,由原告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爱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