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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学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582496324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浠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丁香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AB8M7M。 法定代表人:易淑萍,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5执429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