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1155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榜头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49580U。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苗、罗淑婷,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兴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9291512T。
法定代表人:许甘树。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8元,减半收取为909.9元,由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慧双
书 记 员 詹建英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