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5民初69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周宁县。
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500579291512T。
法定代表人:许甘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2月1日,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合法理由,且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少青
人民陪审员 何小青
人民陪审员 林隆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州洋
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