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643号之一
原告: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87号第一幢1**11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新区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全部付款义务,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502元,合计2,527元,由原告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䶮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