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8674号
原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迪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仪,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的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迪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9324.68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89324.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5日为761.9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签订《油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湛江吴川黄坡碧桂园项目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中的乳胶漆部分。工程完结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交付给被告。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所雇工人发生工资纠纷,被告所雇工人请求政府予以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认定,***欠付所雇工人工资共计89324.68元。原告出于维护公司形象,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2022年4月14日实际垫付被告欠付的所雇工人薪资。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薪资,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追偿。被告应及时向原告给付垫付薪资,被告拖欠欠款的行为,除应向原告给付欠款外,还应给付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8124.68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98124.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起诉时原告仅计算了工人工资,并未将2022年4月14日原告向11名工人返回湖南的车费支付的8800元算入其中,现原告请求该笔款项。
被告答辩称:1.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相关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相关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相关法律,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所签合同是无效的,乙方本身并无相关的资质,所签合同也非被告真实意愿,乙方只是甲方在工程完工期紧急时请来的班组长,甲方工地缺人,乙方代甲方招募工人从事相应的工作(人民调解书第四条原告也承认与工人是雇佣关系),这从甲方直接与工人工资结算单中也可以体现出来,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甲方无权向被告追偿,追偿对象适用错误。
2.原告甲方与工人结算的工资乙方不知情。原告甲方既然雇佣被告乙方为班组长管理工人,原告甲方与工人的直接工资结算理应通知被告乙方参与,但被告乙方全程没有参与此事,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结算的,被告也没有签字确认,原告也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因2022年4月12日被闹事工人打伤在湛江市吴川西南医院住院,微信群有发相关信息证明),所以原告与工人所付的工资只是原告与工人单方面的行为,与被告无关,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原告也不适合找被告追偿,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甲方无权向被告追偿,追偿对象适用错误。
3.原告诉状中说工人出现的问题其根源是原告不能及时付给工人工资款(应该2022年3月25日前付工资),导致工人不想上班而要退场,工人闹事的原因是因为原告甲方工地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及时结算工人工资引起的(微信群有相关信息证明),直到工人闹事,原告才在4月16日与工人私下协商,在无被告在场的情况下找湛江吴川市黄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才发了工人的工资,原告甲方诉状所述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工人工资的问题根本就是原告甲方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而原告要调解工资纠纷理应邀请三方一起调解,而事实是原告趁被告被打伤住院期间直接与工人调解工资纠纷,故意让被告不知情,原告欠缺基本人道同情心,对于被告来说,显然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甲方无权向被告追偿,追偿对象适用错误。
4.原告所出具的调解书中的工资表也是无效的、当企业雇佣工人出现工资纠纷,理应由劳资部门负责仲裁和调解,而不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处理工资问额,所以,原告的调解书不适用此类工资纠纷。
5.被告当时为原告甲方招募工人时工序价是有集体约定的,原告甲方以高于约定工序价直接给工人结算工资,由此引起的工资纠纷来追偿被告,体现出原告的不诚信,溢用诉权。
6.原告与工人在人民调解书第四条,“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后,乙方的劳务费即付清,从今以后甲乙双方再没有任何经济瓜葛和劳务雇佣关系,双方及乙方与***的劳务纠纷即将终止。”此条已经说明原告与工人已经放弃追偿任何一方的权利。
7.原告所欠被告的工资款择日申请起诉。
8.被告不认可工人路费8800元,该款为原告与工人协商的结果,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只知道工人工程量,具体的金额怎么计算被告不清楚。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甲方的追偿适用主体错误,原告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因为自身不及时发放工资原因造成工人要退场闹事,(在人民调解书第四条也表述双方与被告劳务关系即将终止),而在原告达成与工人的工资调解协议后,再追偿被告,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辩证。对于当事人未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具体案情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8日,原告(发包单位,甲方)与被告(分包班组,乙方)签订《油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湛江吴川黄坡碧桂园(黄坡碧桂园)项目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中的乳胶漆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
2022年4月13日,被告签订《黄坡碧桂园项目一标段申请工人工程款支付清单》,确认谢满成等12名工人工资89324.68元。
2022年4月14日,原告(甲方)与谢满成等12人(乙方)在吴川市黄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为:2022年甲方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吴川黄坡碧桂园(黄坡碧桂园)项目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项目部是湛江吴川碧桂园(黄坡碧桂园)项目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其将部分油工劳务分包给***,由***雇佣乙方完成施工工作。现***因管理不善无力支付乙方工钱,因此***与乙方产生劳务纠纷。甲方对此很重视,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乙方劳动收益和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向乙方先行垫付被***拖欠的最后一笔工钱(之前这些工人工钱全部结清),该笔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额明细附后面,明细记载合计金额89324.68元)。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钱后不得再向甲方及项目发包方等相关单位索要拖欠的劳务费用以及扰乱甲方的工作场所,如乙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甲方的垫付款。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索取拖欠的劳务费的权利让渡给甲方,甲方先行垫付的劳务费的承担责任问题由甲方与***另行协商解决或者依法主张权利。四、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后,乙方的劳务费即付清,从今以后甲乙双方再没有任何经济瓜葛和劳务雇佣关系,双方及乙方与***的劳务纠纷即将终止。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效力相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和黄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即生效。
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同日,原告代被告向谢满成等12名工人支付工资89324.68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油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承包案涉湛江吴川黄坡碧桂园(黄坡碧桂园)项目中乳胶漆部分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抗辩主张前述合同无效,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有《油工劳务分包合同》证实,被告抗辩认为其与原告系雇佣关系,无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原告作为发包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89324.68元,且该工资数额经过被告确认,被告应当将前述款项返还予原告。同时,被告应从原告垫付款项的次日即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垫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予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垫付款89324.68元及支付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其垫付11名工人路费8800元,首先现仅有谢满成等工人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承诺支付路费,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向谢满成等12名工人作出支付路费的承诺,其次原告仅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代付证明并无提供支付该款的记录,最后原告与谢满成等12名工人达成的协议中没有该笔款项,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款,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89324.68元,并支付以89324.68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6.08元、财产保全费920.87元,合共2056.86元(原告已预交1946.96元,其中受理费1026.09元),由原告负担183元,被告负担1873.8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1763.9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麦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