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110号
申请人: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EWR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潖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潭村工业一路5号D座0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W3DG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潖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潖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087.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潖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087.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50.44元,由申请人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