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029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