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029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甲乙丙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