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湖北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4113号 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9058957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大道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ADPT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