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145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日,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宝,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诉被告四川霖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贵负担。
审判员魏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