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恒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安市恒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岳池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1民初170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广安市恒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花镇路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2DC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安市岳池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东风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1452233278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恒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岳池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