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515号之二
原告: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社区5组。
法定代表人:黄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1177弄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芳。
原告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以“双方和解,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70元,由原告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昌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丁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