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宏投资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29号
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1177弄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207。
法定代表人:陈楷锋。
被告:上海奥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万理。
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宏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园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肖明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罗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