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号之一
原告: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
法定代表人:苗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俞博凡,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芳。
原告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870元,已由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苑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