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被执行人: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内。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1191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