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被执行人: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内。
本院在执行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韶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土地等财产已被评估、拍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