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2371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1177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