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230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1号创智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