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1398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直街56号18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花园公建1一楼。
法定代表人:政世龙。
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1177弄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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