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利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1679号
申请人:江苏天利管桩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张浦镇台玻西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50107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灵石路1177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303526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江苏天利管桩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江苏天利管桩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