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全红、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26民初30号 原告:李全红,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甘德县。 被告: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2FX8B,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启明星花园5栋16楼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全红与被告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全红于2023年4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50元,由原告李全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