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302执18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治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执行人: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治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175.4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17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