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源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1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汇利源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247号之11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X6CM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95号佛山澜石不锈钢总部大厦第22层2210(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X1D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日华,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汇利源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002********的存款727321.15元。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前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002********的存款727321.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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