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源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126号 申请人:佛山市汇利源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247号之11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X6CM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95号佛山澜石不锈钢总部大厦第22层2210(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X1D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汇利源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727321.1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信用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在727321.15元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321.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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