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管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95号佛山澜石不锈钢总部大厦第22层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X1D9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管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良村工业区北区20号1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01R2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管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3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属建筑工程材料,具有体积大、重量大的特点,工程施工现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在禅城区审理本案更加方便法院勘查鉴定、调查取证、调解审判。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产品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有合同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即被上诉人一方,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