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1民初777号之1号
申请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58422120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B栋23楼2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56Q1Q。
法定代表人:雷婷,执行董事。
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冻结其银行存款720000元。申请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2016)保险单》(单号:PZPP205101130400000000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