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712号
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怀银,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2元,减半收取5261元,由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