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584221201C。
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自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56Q1Q。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B栋23楼23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执1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兴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