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财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清泉镇安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ADF82Y。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浠。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信用代码:91421125343382602Q。
法定代表人:何深,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作出(2020)鄂1125财保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浠水县散花工业园6号楼厂房和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后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黄冈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黄仲调字第001号调解书予以认可。现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和土地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该保全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浠水县散花工业园6号楼厂房[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52号;不动产单元号:421125110205GB00006F00010001]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42号;不动产单元号:421125110205GB00007W0000000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德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