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财保66号
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清泉镇安时大道45号10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ADF82Y。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43382602Q。
法定代表人:何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不低于260万元的财产(包括厂房出租租金收入或其名下工业用地地块及6号厂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厂房出租租金收入的请求,因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浠水县散花工业园6号楼厂房[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52号;不动产单元号:421125110205GB00006F00010001]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542号;不动产单元号:421125110205GB00007W00000000]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及土地由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禁止对该房产的转让、抵押或者其他处分。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三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德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