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21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金鑫世贸广场内北区商业五楼50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7032783E。
法定代表人:陈萍。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原告***与被告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冉佳麟
书 记 员 江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