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45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诉人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让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