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81民初327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1:***,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2:广西伦辉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A栋4E010号房(广西云账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3: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31层D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西伦辉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3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60958.3元(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8日止,后续利息另行计算),三被告对返还该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合作协议书》,商定由被告1与被告2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借用被告2的名义与被告3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建设隆安至硕隆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管理中心等工程项目,双方约定了合作条件。由原告垫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通过被告1儿子***的账户打入被告3的账户,并约定若谈判失败,该保证金应在2020年11月10日前返还给原告。在原告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给被告3后,被告3并没有将工程项目交给被告1或者被告2,《项目合作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2021年3月18日,被告1以被告2的名义要求被告3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3拒不退还。原告认为,该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系原告与被告1的合伙财产,被告1与被告2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及被告1借用被告2的名义与被告3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均没有履行,被告3拒不退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因此,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在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1081民初2253号判决书中已判决由***、***连带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又重新起诉要求由***、广西伦辉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7175元,依法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