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4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31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19535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0层、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678208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隆硕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2B7HXO。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2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强荣公司)与被上诉人***、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荣集团公司)、广西隆硕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4民初11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民事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4民初112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二十八条 第 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并非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从***提交的证据《项目合作协议》第3.1款可见,***承担的工作是提供劳务,故本案实质上是劳务合同纠纷,不能仅仅因为劳务工作涉及建设工程,就定性为建设工程纠纷。综上,请 3 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内容1.1款看,甲方江苏强荣公司交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包括隆硕高速公路项目部分路段土石方、桥涵(不含隧道工程)以及相关工程。现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故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二 十八条 第 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 三十四条 第 (一)项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大新县,故大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4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5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